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不罚字〔2024〕炎-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不罚字〔2024〕炎-4号
黄*文(炎陵县理文竹制品加工厂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KTBM1Y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2017
经营地址:炎陵县大院农场*队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大院农场四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所经营的炎陵县理文竹制品加工厂的年产竹丝200吨扩建到年产1000吨、增加了烘干环节,竹丝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3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黄礼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4年4月3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和建设项目投资额现场勘查记录,对黄礼文的调查询问笔录,2011年6月20日经炎陵县环境保护局登记备案的年加工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证据证明你厂的竹丝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投入生产;
3.其他相关证明。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通过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和沟通,你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配合部门工作,在4月20日前完成现有原料、产品的清场,制定了搬迁计划书,已自行停止生产和拆除烘烤房。2024年5月13日,我局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4〕炎-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要求,视同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4〕炎-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以上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学习;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营生产。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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