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4〕03号

发布时间:2024-05-30 17:50来源:县水利局浏览次数: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4〕03号

  被处罚人:颜*平,男,汉族,55岁

  身份证号码:43022419******7476 

联系电话:182****6889

住址:湖南省茶陵县湖口镇**村上头冲008号


  经依法查明: 2024年4月26日晚上20时,当事人颜*平未经批准参与河道采砂活动,雇佣司机驾驶货车拖运砂石料。经炎陵县水利局执法工作人员调查确定,该货车拖运的砂石料无法提供砂石采运单等相关手续证明其来源,来源非法。该参与河道采砂活动,拖运非法来源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雇佣货车,未经批准参与河道采砂活动,拖运非法来源的砂石料的事实。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扣押(暂扣)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于2024年4月26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非法参与河道采砂活动的行为及扣押相关作业工具的执法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仟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4年5月24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