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03号

发布时间:2024-06-04 09:10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03号

  案件性质:非法开垦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张*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6052     

  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村谭家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在办理了征占用林地面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鹿原镇玉江村“寨上”山场超审批林地面积范围修建临建区。2024年1月3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商品林;临时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402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鹿原镇玉江村“寨上”山场修建临建区非法开垦毁坏林地。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修建临建区非法开垦毁坏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临建区非法开垦毁坏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张景在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林地审批面积范围在炎陵县鹿原镇玉江村“寨上”山场修建临建区,存在非法开垦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非法、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违法人的非法开垦毁坏林地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要的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郁闭度0.2以上的杉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处罚幅度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 

  本案违法人非法开垦毁坏林地2402㎡x10元/㎡x1倍=24020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人张景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由于违法人初次违法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对违法人张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零贰拾元整(¥240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31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01月18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