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乡村振兴局关于要求湖南三好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协议限期还款的决定书
当事人: 湖南三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5MA4L1**76B
住所(地址): 炎陵县霞阳镇幸福365正泰*****栋
本决定机关于2017年5月25日与你公司签订《炎陵县2016年重点产业扶贫炎陵黄桃项目(三好公司)委托帮扶协议》(以下简称《帮扶协议》)及《炎陵县2016年重点产业扶贫炎陵黄桃项目(三好公司)资产保证与委托管理协议》。由炎陵县十都镇人民政府向你公司拨付重点产业扶贫资金150万元,委托你公司在帮扶期限内(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实施炎陵县重点产业扶贫炎陵黄桃项目,以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并上缴拨付资金额8%/年的保底收益用于拨付贫困人口,达到产业发展、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的工作目标。
根据《帮扶协议》的约定,你公司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炎陵县十都镇人民政府归还扶贫资金本金150万元。另帮扶期间,你公司欠付炎陵县十都镇人民政府保底收益12万元。本机关于2024年4 月3日向你公司发出《催款函》进行催告,但你公司经营场所已关闭,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失联。
以上事实有《炎陵县2016年重点产业扶贫炎陵黄桃项目(三好公司)委托帮扶协议》《炎陵县2016年重点产业扶贫炎陵黄桃项目(三好公司)资产保证与委托管理协议》《炎陵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申请表》《财政支付凭证》《催款函》等证据证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帮扶协议》第二条第1点的约定。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炎陵县人民政府网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决定告先行知书》《行政决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在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公司的违约行为的事实及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
1、将拖欠的扶贫资金本金和保底收益共162万元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
账号:82010900002544365
开户行: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将扶贫资金本金逾期资金占用费11.1万元汇入以上账户(扶贫帮扶资金本金150万元逾期资金占用费按2022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 3.7%从2022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24年6月26日共11.1万元)。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乡村振兴局
炎陵县十都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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