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2024〕5号
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2024〕5号
被处罚人:何**
身份证号码:430225********0018
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碎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5月23日在炎陵县**镇***林场(**垄)一垄沟处用挖机采挖垄沟内堆积的碎石料,并用小型农用车装载5车碎石料运输至附近一处工地上用于工程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自然自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中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你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圆整(Ұ2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圆整(按照违法所得的20%处罚,计Ұ400元),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圆整(Ұ2400元)。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炎陵县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镜波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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