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第二季度第三批安全生产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3 11:00来源: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2024年第二季度炎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公示如下:


具   体   处   罚   情   况

序号

日期

企业名称及单位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章事实及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书号

1

2024年6月12日

炎陵县腾达果蔬包装厂

汤海飞

  经检查发现 、一组安全设施灭火器未定期点检;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 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28 号

2

2024年6月20日

炎陵县段轶日杂店

谭红艳

经检查发现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 技术规范》9.6的规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 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29 号

3

2024年6月21日

炎陵耕织服饰有限公司

陈曙光

经检查发现该厂未按时上报5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主要证据:现场 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告、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0 号

4

2024年6月21日

炎陵县翔天竹木加工厂

罗晓盛

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间上报5月份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 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决定给予警告、 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告、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1号

5

2024年6月24日

炎陵县下村邱意烟花爆竹店

邱福文

经检查发现一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烟花爆竹零售店)未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第一项,决 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2号

6

2024年6月24日

炎陵县十都镇兴旺拉丝厂

曾昭群

经检查发现该厂仓库门口检查发现1处安全设备(灭火器)失效。证据一、现 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 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3 号

7

2024年6月24日

炎陵县晓鸣竹业有限公司

吴晓鸣

经检查发现该厂拉丝车间有2台拉丝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证据一、现场检查 记录;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4号

8

2024年6月24日

炎陵县十都镇明昌竹业制品厂

宋建明

经检查发现拉丝车间1台拉丝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检查图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5 号

9

2024年6月25日

炎陵县佳佳喜商行

杨瑾茜

经检查发现该店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 技术规范》9.6的规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 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6

10

2024年6月26日

炎陵县兰子商店胡张兰

经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边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7 号

11

2024年6月26日

炎陵县秋建木材加工厂

李秋平

经检查发现该厂进门左边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 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8 号

12

2024年6月26日

炎陵县平乐圩荣君综合店

邓仁政

经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边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 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39 号

13

2024年6月27日

炎陵县中村瑶族乡玲珑烟花爆竹店

郭耀华

经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边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 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40 号

14

2024年6月27日

炎陵中村乡四凤商店

戴四凤

经检查发现经查该店进门左边一台灭火器失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41 号

15

2024年6月27日

炎陵县下村乡旭峰烟花爆竹店

郭旭辉

经检查发现零售店内一台安全设备(灭火器)已失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 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42 号

16

2024年6月27日

炎陵县下村乡孟利云烟花爆竹店

孟利云

经检查发现该店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43号

17

2024年6月28日

炎陵县星宸竹制品加工厂

梁吴星

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间上报5月份事故隐患月报表,证据一、现场检查记 录;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决定给 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告、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44号

18

2024年7月1日

炎陵县水口镇木湾竹木加工厂

李运华

经检查发现未上报2024年一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 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45号

19

2024年7月1日

炎陵县水口镇谐和商行

陈繁青

经检查发现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46号

20

2024年7月1日

炎陵县策源乡板坑竹制品加工厂

伍英华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一章第四节第三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告、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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