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2024〕6号
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2024〕6号
被处罚人: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XJ52
法定代表人:邓**
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山**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开始占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下村乡**村、垄溪乡**村、船形乡**村、策源乡**村土地共4497平方米(旱地557平方米,乔木林地815平方米,内陆滩涂1222平方米,果园256平米,水田1034平米,林地18平方米,农村道路25平方米,沟渠118平方米,田坎110平方米,河流水面342平方米)建设****厂及配套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测量成果
4.现场照片
5.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7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自然自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中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湖南龙井围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497平方米土地分别退至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下村乡**村、垄溪乡**村、船形乡**村、策源乡**村。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449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柒拾陆萬柒仟玖佰圆整(Ұ767900元)。处罚标准: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2906平方米(100元/平方米)、耕地1591平方米(300元/平方米)。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炎陵县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芳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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