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4〕08号

发布时间:2024-07-30 17:30来源:县水利局浏览次数: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4〕08号

  被处罚人:陈*耀,男,汉族,52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19******1512  联系电话:130****3893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十都镇洋岐**村龙洲12栋1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砂石加工场,开展洗砂分筛作业,废水直排河道。同时,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株炎检刑行意【2024】8号)的内容对你在2022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间,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挖机和农用自卸货车在炎陵县十都镇洋岐畲族村龙洲组沔水河道非法采挖砂石混合料并转运至该违规建设砂石加工场进行加工销售的行为作出了检察建议。

  你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砂石加工场。

  3、《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于2024年4月8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违法行

  为并按要求拆除违规建设的砂石加工场。

  4、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移交案卷、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炎检刑不诉〔2023〕45号)、《检查建议书》(株炎检刑行意【2024】8号)证明当事人非法挖采河道砂石并售卖的事实(已退缴非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拆除违规建设的砂石加工场,恢复河道原貌;

  2.罚款伍仟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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