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4〕炎-7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17:09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4〕炎-7号


  炎陵**钨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球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405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792****80K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新增光伏用钨丝生产线,正在安装调试生产设备,暂未投入生产。

  1.你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尹荣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新增光伏用钨丝生产线,正在安装调试生产设备,暂未投入生产;

  3.其他相关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4〕炎-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7月26日,你公司递交了《放弃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零伍元整(¥32505.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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