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安全生产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公示
2024年第三季度炎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公示如下:
具 体 处 罚 情 况 | |||||
序号 | 日期 | 企业名称及单位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章事实及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书号 |
1 | 2024年7月29日 | 炎陵县中村乡梅岗村木材加工厂沈新忠 | 经检查发现该厂进门左边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54 号 |
2 | 2024年7月30日 | 炎陵县桃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科军 |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一章 第四节第一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1警告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55号 |
3 | 2024年7月31日 | 炎陵县鸿意烟花爆竹店 张牛勤 | 经检查发现,该店一台安全设施灭火器失效,指针在红区;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检查图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56号 |
4 | 2024年8月19日 | 炎陵县乐丰竹制品有限公司 钟志用 |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七月份事故隐患月报表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版,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警告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57号 |
5 | 2024年8月22日 | 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炭厂 曾超 | 经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内一处配电箱开关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58号 |
6 | 2024年8月22日 | 炎陵县金辉烟花爆竹店 李金辉 | 经检查发现该店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59号 |
7 | 2024年8月22日 | 炎陵县十都昌盛烟花爆竹店 邹小青 | 经检查发现该店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0号 |
8 | 2024年8月26日 | 炎陵县东风建华商店 李建华 | 经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右边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 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1号 |
9 | 2024年8月26日 | 炎陵县下村乡定鑫烟花爆竹店 赵峰 | 经检查发现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一台安全设备(灭火器)失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2号 |
10 | 2024年8月26日 | 炎陵县财源滚滚商店 张武发 | 经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边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 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3号 |
11 | 2024年8月28日 | 炎陵中村乡四凤商店 戴四凤 | 经检查发现该店未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4号 |
12 | 2024年8月28日 | 炎陵县石洲秋木竹制品加工厂 黄金福 |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上报7月份事故隐患月报表;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版,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5警告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5号 |
13 | 2024年8月28日 | 炎陵县中村瑶族乡轩安烟花爆竹店 刘永安 | 经检查发现该店未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6号 |
14 | 2024年8月29日 | 炎陵县中村瑶族乡书辉烟花爆竹店 沈书辉 | 经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手边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 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7号 |
15 | 2024年8月29日 | 炎陵县益林再生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周辉 | 经检查发现未上报2024年二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四节第 二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警告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8号 |
16 | 2024年8月29日 | 炎陵县水口镇米行烟花爆竹店 刘丁香 | 经检查发现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69号 |
17 | 2024年8月29日 | 炎陵县鑫源竹木炭制品厂 廖希平 | 经检查发现该厂一台灭火器失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 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70号 |
18 | 2024年8月29日 | 炎陵县冠荣竹木加工有限公司 钟坤伟 |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四节第三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警告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71号 |
19 | 2024年8月29日 | 炎陵县策源乡良桥木竹加工厂 孟石勇 |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一章第四节第三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警告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4〕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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