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34号

发布时间:2024-09-04 10:10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34号

  案件性质: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处罚人姓名:谭*文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2516      电话: 135****0129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龙溪乡**村秋田组**号


  经查明:2024年3月21日,龙溪乡居民谭*文带着麂子肉和猎捕工具主动到龙溪派出所自首说明情况:涉嫌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聘请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振文非法猎捕到的疑似野生动物组织样品一块的物种、保护级别、是否野生及价值鉴定确定:本次鉴定的检材来源于小麂,属麂子(赤麂)偶蹄目鹿科,为野生个体,受鉴定的检材整体价值为3000/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组织样品及来源。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组织样品的只数、种类及价值。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指认放置猎捕工具位置的图片。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谭振文具有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人谭振文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麂子1只,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根据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七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当事人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麂子1只,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2.系初犯;3.自愿认罪认罚;4.情节轻微。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下,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下,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谭振文系主动投案自首,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所以经办案人员决定处2.1倍罚款,并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猎捕工具,无害化销毁野生动物检材组织样品。

  2、罚款人民币:1*3000/只*2倍,合计陆仟叁佰元(63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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