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4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44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30225M****EXJ52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欧*赛 职务 受托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路**小区3栋
经查明:违法单位湖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份,在未办理林业建设用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中村瑶族乡“张家湾”山场修建污水处理厂,永久占用林地面积为675平方米,属商品林林地,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单位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张家湾”山场修建污水处理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单位修建污水处理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单位修建污水处理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违法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单位湖南龙井围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业建设用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张家湾”山场修建污水处理厂,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单位湖南龙井围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业建设用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张家湾”山场修建污水处理厂,永久占用林地面积为675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违法单位湖南龙井围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业建设用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张家湾”山场修建污水处理厂,永久占用林地面积为675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违法单位湖南龙井围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业建设用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张家湾”山场修建污水处理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675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贰佰壹拾贰元伍角整(675㎡*65.5元/㎡*1倍=44212.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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