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不罚〔2024〕炎-6号

发布时间:2024-09-12 16:46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不罚〔2024〕炎-6号


  谢*华(星潮村牛蛙养殖点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4316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星潮村牛蛙养殖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所经营的牛蛙养殖点2023年5月开工建设、7月投苗养殖,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7日提取的谢新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谢新华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4年6月21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和建设项目投资额现场勘查记录,2024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并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3.其他相关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通过执法人员对你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沟通,结合经营形式分析判断及牛蛙市场的局限性及其他部门的整改要求,你已于8月23日前自行退出牛蛙养殖。鉴于你违法行为为初次,改正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8月26日,我局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告〔2024〕炎-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于2024年8月26日在送达回证申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告〔2024〕炎-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以上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帮扶,具体内容如下: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学习;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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