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4〕第20510004号-2号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4〕第20510004号-2号
当事人姓名:刘*
身份证号码:43020319********3X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区**办事处******组**号
联系电话:158******03
2024年10月9日,我局接收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炎陵县城南小学新建教学楼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在炎陵县城南小学新建教学楼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中确实存在违法转包行为。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及附件;
2.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
4.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在炎陵县城南小学新建教学楼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违法转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你作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我局有《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已于《告知书》中放弃了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贰元(¥852.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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