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4〕第20510003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16:40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4〕第20510003号

  当事人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43282319********20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区**路**号

  联系电话:186******72


  2024年10月9日15时35分,我局接收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炎陵县城南小学新建教学楼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张*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确实存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为。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及附件;

  2.张*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3.张*的身份证复印件; 

  4.张*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存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以上事实,我局有《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已于《告知书》中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十)协助注册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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