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308016号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308016号
当事人姓名:刘**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2519********22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
联系电话:155*******0
你于2024年8月19日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路霞阳桥头工地围墙上实施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8月19日9时1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路霞阳桥头工地围墙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改正,你拒不改正,经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面积为6.4平方米(1.6米×4米)。你确实存在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刘**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勘验笔录;
3.刘**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现场照片;
4.刘**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炎)城责改通字〔2024〕第20308016号],责令你在2024年8月20日9时10分前拆除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我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09时3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未按期拆除。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擅自设置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下,或者边长大于4米,小于等于6米的户外广告,且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炎)城罚先告字〔2024〕第203080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8月20日签收。你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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