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411021号

发布时间:2024-11-13 16:25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411021号

  当事人姓名:谭*

  身份证号码:43022419********59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街道****组

  联系电话:158*******8


  你于2024年10月30日在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和鹿原路交汇处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0月30日9时2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和鹿原路交汇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装修建筑材料,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改正,你拒不改正,经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7.5平方米(1米×7.5米)。你确实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谭*身份证复印件;

  2.谭*检查笔录(一)(二);

  3.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勘验笔录;

  4.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照片;

  5.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炎)城责改通字〔2024〕第20411021号),责令你在2024年10月31日9时20分前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恢复道路原貌。我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9时5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仍未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未恢复道路原貌。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炎)城罚先告字〔2024〕第2041102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10月31日签收。你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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