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市监行处字〔2024〕214号

发布时间:2024-12-17 11:47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市监行处字〔2024〕214号

  当事人:炎陵县*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3963**980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炎陵县霞阳镇霞阳路景龙国际小区*栋;

  法定代表人:谭*;身份证号码:43022119******0019


  2024年9月18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函,举报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过期的沐浴露和洗发露。经核查该线索,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沐浴露及洗发露的标签内容显示使用期限已过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领导决定,于9月25日立案。

  经查,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在郑州携客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8瓶桶装白茶洗发露及8瓶桶装白茶沐浴露,规格为5L/瓶,总货值419.8元;桶装白茶洗发露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0日,保质期3年;桶装白茶沐浴露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日,保质期3年。当事人用规格为500ML/瓶的其他品牌空瓶分装上述桶装白茶洗发露及白茶沐浴露,没有更换标签。分装后在当事人客房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2024年9月26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用规格为500ML/瓶的其他品牌空瓶分装桶装白茶洗发露及白茶沐浴露,没有更换标签的事实;

  4、2024年9月25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用规格为500ML/瓶的其他品牌空瓶分装桶装白茶洗发露及白茶沐浴露,没有更换标签的事实;

  5、2024年9月25日现场检查相片七张,证明了当事人用规格为500ML/瓶的其他品牌空瓶分装桶装白茶洗发露及白茶沐浴露,没有更换标签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发票一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8瓶桶装白茶洗发露及8瓶桶装白茶沐浴露总货值为419.8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炎市监听告字〔2024〕2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对本案证据未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用规格为500ML/瓶的其他品牌空瓶分装桶装白茶洗发露及白茶沐浴露,没有更换标签,在当事人客房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构成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化妆品不影响质量安全,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涉案化妆品总货值为419.8元,不足5000元。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相应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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