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02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3-31 11:5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02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茶陵县**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30224MA**WE357M
法定代表人:刘*鹏 职务
单位地址 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大道**侧*福里**园2栋**号
经查明:违法单位茶陵县**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份,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垄溪乡仙坪村、南岸村、龙溪村的林地上修建风电线路塔座43个,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2238平方米(折3.4亩),有商品林、公益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单位在炎陵县垄溪乡仙坪村、南岸村、龙溪村修建风电线路塔座43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单位修建风电线路塔座43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单位修建风电线路塔座43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违法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单位茶陵县贝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垄溪乡仙坪村、南岸村、龙溪村的林地上修建风电线路塔座43个,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单位茶陵县贝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垄溪乡仙坪村、南岸村、龙溪村的林地上修建风电线路塔座43个。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2238平方米(折3.4亩)。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违法单位茶陵县贝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垄溪乡仙坪村、南岸村、龙溪村的林地上修建风电线路塔座43个。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2238平方米(折3.4亩)。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违法单位茶陵县贝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建风电线路塔座43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合计为2238平方米(折3.4亩)。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的处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责令违法单位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捌佰捌拾叁元伍角整(2238㎡*65.5元/㎡*1.5倍=219883.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