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6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63号
案件性质:非法开垦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刘*香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3546 电话: 181****6929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策源乡**村走*洲组**号
经查明:违法人刘*香2024年9月份,未经批准,雇请挖掘机擅自在炎陵县策源乡梁桥村“烟田窝”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2024年10月30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公益林,目前树种为杉木,现山场内已无林木,开挖林地修建林道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40平方米折合亩级为0.36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非法开垦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策源乡梁桥村“烟田窝”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非法开垦毁坏林地。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非法开垦毁坏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当事人刘来香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擅自在炎陵县策源乡梁桥村“烟田窝”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具有非法开垦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违法当事人的非法开垦毁坏林地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规定:“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处罚幅度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
本案违法当事人非法开垦毁坏林行为符合上述标准规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刘来香开挖林地修建林道非法开垦毁坏林地的面积为240平方米折合亩级为0.36亩,符合上述规定;处罚明细:240㎡x10元/㎡x1倍=2400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中关于“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对刘来香非法开垦毁坏林地的行为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限一年内恢复植被;2、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1月28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