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5〕炎-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5〕炎-4号
当事人名称:炎陵县沔渡镇***清水笋加工厂(经营者:龙*元)
注册号:430225600***4774
地址:炎陵县沔渡镇夏馆村老**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拟于2025年1月15日开工建设炎陵县沔渡镇**清水笋加工厂(经营者:龙*元)项目,现已基本建成,暂未生产。项目位于炎陵县沔渡镇夏馆村老古庙组,产品为清水笋,原材料为去皮楠竹笋;生产工艺:原材料—蒸煮—冷却—装框;生产设备有:2蒸吨蒸发器1台、蒸煮池15个,建设项目投入资金18.8万元。蒸发器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燃烧过程有废气产生;蒸煮环节有废水产生;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提取的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经营者龙发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4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炎陵县沔渡镇发元清水笋加工厂(经营者:龙发元)项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5〕炎-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中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处罚裁量因素裁量起点(20%),另外加权情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共计裁量结果(20%+5%+3%)×188000×5%=2632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叁拾贰元(¥2632.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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