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执罚决字〔2025〕1号
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执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姓名:龙**
身份证号码:43022519********19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
联系电话:18182****97
你于2025年4月15日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路实施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4月15日9时1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路铜锅刷肉火锅店旁边围墙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改正,你拒不改正,经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面积为6.5平方米(1.1米×5.9米)。你确实存在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龙**身份证复印件;
2.龙**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勘验笔录;
3.龙**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现场照片;
4.龙**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城罚先告字〔2025〕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4月16日签收。你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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