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建执罚决字〔2025〕1号
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建执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姓名:谭**
身份证号码:43022519********16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炎陵县霞阳镇**村**组
联系电话:18229****11
2025年3月4日,我局接收到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谭**自建房项目位于炎陵县霞阳镇**村**组,房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规划层数共3层,建筑面积为557.27平方米,施工合同价款按每平方米680元建造,工程合同总价款合计人民币378943.6元。该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开始施工。2024年5月17日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下达《炎陵县自建房执法检查督办函》,2024年11月21日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对当事人下达《炎陵县居民自建房责令停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完善工程项目报建手续。2025年2月20日经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谭**自建房主体6层已全部完工。你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谭**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已立案调查。
经我局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和现场确认,该自建房项目确实存在未按照国家法定程序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炎陵县自建房执法检查督办函复印件;
3.炎陵县居民自建房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复印件;
4.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谭**自建房施工照片和主体完工照片;
6.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谭**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7.谭**身份证复印件;
8.谭**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9.谭**建房合同复印件;
10.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2.谭**不动产测量报告复印件;
1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规)〔2024〕5号﹞复印件;
14.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谭**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证实你的自建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的事实,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现场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阅读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进行了口头的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后,给你出示了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谭**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因你拒绝签收,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场留置于你的住所,2025年5月22日我局再次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城建罚先告字〔2025〕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你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仟伍佰柒拾捌元整(¥7578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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