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宅基地)罚〔2025〕2号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宅基地)罚〔2025〕2号
当事人:陈**
住所:炎陵县鹿原镇**村**组**栋*号
身份证件号码:430225**********13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1日,鹿原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村**组陈**户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当天下午联合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叫停该行为,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陈**在外务工,委托其父陈**在家建房,目前已完成地基施工。
2025年3月24日,对陈**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2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025年3月25日,国土测绘队到了现场,测绘结果为占地面积:163.25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18.7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面积:44.52平方米。
2025年3月26日- 4月17日,该户继续施工并完成了地梁施工。
2025年4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4月21日,在炎陵县鹿原镇**村**组**栋*号对当事人父亲陈**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陈**户在鹿原镇**村**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父亲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双方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鹿原镇**村陈**村民建房测量图1份,陈**《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5年5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农(宅基地)罚告〔2025〕2号),因当事人在外务工,委托其父陈**在家建房,炎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将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父亲陈**,并委托当事人父亲转交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父亲陈**拒绝收件,炎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请求鹿原镇政府农综办主任罗**、**村村书记陈**进行见证,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宅基地)》“序号:1 ;违法情形:未经批准的;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2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2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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