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09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6-1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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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09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30102M***NCG67E

  受托人:陈*龙         职务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万家丽**三段******河畔******


  经查明:违法单位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份,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密花村“风车口”山场开挖林地修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689平方米(折1.03亩),占用林地属一般用材林林地。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单位在炎陵县十都镇密花村“风车口”山场开挖林地修建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单位开挖林地修建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单位开挖林地修建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违法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单位湖南晨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密花村“风车口”山场开挖林地修建道路,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单位湖南晨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密花村“风车口”山场开挖林地修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689平方米(折1.03亩)。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12项轻微情形档次从重裁量阶次之规定。违法单位湖南晨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密花村“风车口”山场开挖林地修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为689平方米(折1.03亩)。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12项轻微情形档次从重裁量阶次之规定。未经批准,违法单位湖南晨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挖林地修建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689平方米(折1.03亩)。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12项轻微情形档次从重裁量阶次之规定,责令违法单位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对违法单位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壹佰贰拾玖元伍角整(689㎡*65.5元/㎡*1倍=45129.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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