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5〕03号

发布时间:2025-06-18 17:15来源:县水利局浏览次数: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5〕03号

  被处罚人:兰*新,男,畲族,53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19******1510  

  联系电话:156****8185

  住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十都镇****村新屋**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私自在****畲族村新屋组河道管理范围内架设漏斗。我局发现该情况后,向其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要求其拆除漏斗,平整场地。在到达期限后,当事人未按照告知书的要求拆除、平整。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架设漏斗的事实。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限期拆除告知书》一份、现场照片二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漏斗,恢复河道原貌的执法过程。

  同时,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清理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2.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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