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卫医罚〔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7-25 11:48来源:县卫生健康局浏览次数: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卫医罚〔2025〕4号

  被 处 罚 人 : 谢** 

  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组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电话号码:183****8117

  身份证号码:432522********644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开展盆底肌修复等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查获用于非法开展盆底肌修复诊疗的医疗器械:盆底恢复仪3台(麻麻康牌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 其中两台带支架和平板电脑、 一台单机;

  2.现场照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谢**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6.被委托人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被委托人谢*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原件在另案中);

  8.店长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店长陈**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原件在另案中);

  10.现场笔录(1份,原件在另案中);

  11.经营者杨**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另案中)。

  你 ( 单 位 )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 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5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1623,地址: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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