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5〕05号

发布时间:2025-08-14 16:28来源:县水利局浏览次数: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5〕05号

  被处罚人:刘*,男,汉族,56岁

  身份证号码:42020319******53X 

  联系电话:1538****964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九龙农贸市场


  经依法查明: 2025年7月15日凌晨,当事人刘城组织挖机、货车在霞阳镇炎西村高速路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你在霞阳镇炎西村高速路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挖取土,然后将泥土拖运至河道管理范围内填筑道路。你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挖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雇佣挖机和货车,未经批准参与非法取土活动的事实。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河道管理股于2025年7月15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行为的执法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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