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5〕炎-7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01 10:30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5〕炎-7号
当事人名称:炎陵县**科技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077***929F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板**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现养殖牲猪2400头左右。养殖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废水总排口排放。检查当日,我局委托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检验。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6月24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湖泰字〔2025〕第0624E0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污染因子总磷、粪大肠菌群均超过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7月28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与陈庆雄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6月27日,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湖泰字〔2025〕第0624E02号),证明你公司6月12日牲猪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养殖废水超过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限值。
3.6月12日现场检查记录、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现场采样照片;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陈庆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6月12日牲猪养殖过程中排放养殖废水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5〕炎-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向我局书面提交《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为Y(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50000)×100%=6%),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区域外裁量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值为0%。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06+(0)×(1-0.06)]×50000=3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90303002910000747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