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13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11 17:4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13号
案件性质:非法毁坏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廖*强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0030 电话号码:153****5759
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西路**号
经查明,2025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炎陵县策源乡荣塘村“下山排”山场自行对妨害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清理时非法砍伐毁坏阔叶树和楠竹遗留在现场。2025年5月29日,经炎陵县森林公安局聘请的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砍伐的林种属于公益林;树种为阔叶树和毛竹;砍伐阔叶树61根,蓄积为6.45立方米,材积为3.236立方米;砍伐毛竹60根。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证明:违法当事人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地形图。
证明:林地被破坏的情况及现状,占用林地的面积、程度及地类。
证据三: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移送的案件资料。
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份非法砍伐毁坏林木。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本案违法当事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林木,已构成非法毁坏林木违法行为。
其二,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违法当事人的非法毁坏林木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 当事人廖*强毁坏林木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3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行为的规定:适用情形:情形档次“严重”,具体情形1、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毁坏林木的;2、在其他地区,毁坏林木立木蓄积 4 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60 株以上或林木价值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裁量阶次“一般”,具体处罚标准1、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补种毁坏株数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2、在其他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5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廖*强未经批准擅自在炎陵县策源乡荣塘村“下山排”山场自行对妨害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清理时非法砍伐毁坏阔叶树和楠竹遗留在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3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行为中情形档次“严重”,裁量阶次“一般”的规定以及参照株洲市锦沃建材有限公司证明软阔叶树现行收购市场行情价格统价为510元/m³。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廖*强限期一年内在异地补种183株树木;并对其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零壹元肆角。(明细3.236元/m³x510元/m³x4倍=6601.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炎陵县支行(账号:18-12890104000503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