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14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18 16:0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14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罗*先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6014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村(原三河镇**村)新塘**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8月9日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霞阳镇大源村“小学背”山场排险降坡开挖林地。2025年8月14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局执法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的污染程度较小;被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53平方米,林种属公益林,前树种为毛竹、杉木。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霞阳镇大源村“小学背”山场排险降坡开挖林地。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排险降坡开挖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排险降坡开挖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罗超先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霞阳镇大源村“小学背”山场排险降坡开挖林地,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违法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核实,违法当事人罗超先在霞阳镇大源村“小学背”山场占用林地面积为153平方米,林地属公益林。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违法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清楚供述其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罚,认识态度诚恳,属于初次违法。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发〔2025〕4号分则第12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适用情形“轻微”档次,具体情形:“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 1 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从重〔2023〕8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 20%以下的。处罚标准“一般”裁量阶次,具体处罚标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3 倍以上 0.6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案适用该裁量权基准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和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本案乔木林地和竹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1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5.5元/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当事人罗超先占用炎陵县霞阳镇大源村“小学背”山场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湘林发〔2025〕4号分则第12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规定处理。适用情形“轻微”档次,具体情形“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 1 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从重〔2023〕8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 20%以下的。处罚标准“一般”裁量阶次,具体处罚标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3 倍以上 0.6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违法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诚恳,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清楚供述其违法事实。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罗超先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零陆元伍角整(3006.50元)。明细:(153平方米x65.5元/平方米x0.3倍=3006.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31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