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卫医罚〔2025〕2号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2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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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卫医罚〔2025〕2号

  被处罚人:炎陵县小香母婴产后修复中心

  负责人/法人:谭*香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225********2526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幸福365 正泰新城*栋

  电话号码:152****675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经营者(操作人员)未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盆底 肌修复等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查获用于非法开展盆底肌修复诊疗的医疗器械:爱唯芙牌盆底恢复仪1台、爱唯芙牌盆底训练专用探 头。

  2.现场照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营者谭*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经营者谭*香询问笔录(1份)。

  6.现场笔录(1份)。

  关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经我局调查复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改 变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立即停止 违法执业活动、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0900000001623,地址: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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