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卫医罚〔2025〕3号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28 10:1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卫医罚〔2025〕3号
被处罚人:炎陵县杨小姐禧月阁母婴月子会所
地址:炎陵县霞阳镇霞阳大道贵派钻石湾*栋
负责人/法人:杨*秋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电话号码:153****5816
身份证号码:430221*********502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从业人员未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盆底肌修复等诊 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查获用于非法开展盆底肌修复诊疗的医疗器械:盆底恢复仪3台(麻麻康牌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 其中两台带支架和平板电脑、一台单机;
2.现场照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产康师谢*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产康师谢*玉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原件在另案中);
6.被委托人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被委托人谢*询问笔录(1份);
8.店长陈*琳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店长陈*琳询问笔录(1份);
10.现场笔录(1份);
11.经营者杨群*授权委托书。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 动、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0900000001623,地址: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 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