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20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0-20 09:0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20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凌*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0551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坝村*子丫**号
经查明:违法当事人凌*华在炎陵县垄溪乡三口龙村“杨溪-官山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阔叶树等林木。承认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阔叶树等林木104株,蓄积为16.7056m³(折材积8.4147m³)。林地属一般用材林,具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炎陵县森林公安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当事人在炎陵县垄溪乡三口龙村“杨溪-官山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阔叶树等林木,滥伐林木。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当事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阔叶树等林木,滥伐林木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当事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阔叶树等林木,滥伐林木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当事人凌其华在炎陵县垄溪乡三口龙村“杨溪-官山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阔叶树等林木,具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当事人凌其华在炎陵县垄溪乡三口龙村“杨溪-官山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阔叶树等林木104株,蓄积为16.7056m³(折材积8.4147m³)。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2项严重情形档次【滥伐立木蓄积16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600株以上20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80%以上 10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般裁量阶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6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2项严重情形档次【滥伐立木蓄积16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600株以上2000株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80%以上 10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般裁量阶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6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违法当事人凌其华在炎陵县垄溪乡三口龙村“杨溪-官山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林道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阔叶树等林木104株,蓄积为16.7056m³(折材积8.4147m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2项严重情形档次一般裁量阶次之规定,责令违法当事人限一年内按照复绿方案在异地营造阔杉混交林2.84亩。本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凌其华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肆拾元玖角整(8.4147㎡*510元/㎡*4.6倍=19740.9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