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5〕炎-16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10 10:2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5〕炎-16号
当事人名称:炎陵**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CMT**R82
经营地址:炎陵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2025年第四季度随机抽查的通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发现你公司在原辅材料装卸、运输过程中存在粉尘扬洒至地面并排放至外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10月29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欧阳臣臣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与肖红计的身份证复印件、炎陵永盈超硬材料全产业链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和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登记表。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10月1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10月29日对肖红计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从2025年2月至10月原辅材料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存在粉尘扬洒至地面并排放至外环境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5〕炎-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我局书面提交《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000元,最高罚款数额为200000元,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取裁量百分值1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裁量百分值0%。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0.1;罚款数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0.1+(0%+11%+0%+0%+0%)×(1-0.1)]×200000=398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90303002910000747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