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建执罚决字〔2025〕第3-2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1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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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建执罚决字〔2025〕第3-2号

  当事人姓名:刘*

  当事人身份: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020319********3X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区************号

  联系电话:15197****68(受委托人: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本机关于 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月15日炎陵县第二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招标发布公告,招标单位为炎陵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单位为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项目于2025年2月11日开标,你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你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为570.784万元。公示期间,有其他投标人质疑你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招标单位核实和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确认,你公司确实存在在投标时提供虚假的履约保函意向书的行为,涉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025年2月20日你公司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炎城建调(询)通字〔2025〕3号),对你公司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事实及带来的违法后果予以认定,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可。根据本机关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你公司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湖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炎陵县第二消防救援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节选);

  4.湖南******公司的投标文件复印件(节选);

  5.炎陵县第二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评标报告;

  6.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第一次);

  7.其他投标人质疑函;

  8.招标人调查及质疑回复;

  9.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第二次);

  10.湖南******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因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你是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对你公司发生在投标时提供虚假的履约保函意向书违法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你需对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城建罚先告字〔2025〕第3-2号)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5年11月4日你公司出具书面行政处罚申辩书。2025年11月20日本机关对你公司的申辩主张进行了复核及说明。你公司主张在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行为上主观无过错、行为危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属于依法减轻、从轻或免于对申辩人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到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你是星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需对上述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陆元整(¥1426.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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