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27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15 17:2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27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南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269303
法人代表人:吉*颖
单位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号**新村**栋***房
经查明,湖南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份在炎陵县十都镇密花村“十家村龙心顶”山场上挖山推土修建17号风电基座平台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2025年11月19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的现场鉴定:被占用超审批范围林地的林种属于公益林和商品林,前树种为杉树,地类为乔木林;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面积1825平方米(2.7亩),其中:公益林519平方米(0.8亩);商品林1306平方米(1.9亩))为永久性占用林地,不可以恢复原状,被占用林地现已无植被,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证明:湖南科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违法单位受托人的询问笔录
证明:湖南科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过程
证据三:违法单位受托人的询问笔录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鉴定意见书、地形图。
证明:林地被破坏的情况及现状,占用林地的面积、程度及地类。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本案违法当事单位在超审批范围修建风电基座占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
其二,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单位修建基座平台已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局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文件分则序号12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中“较轻”情形档次,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 1亩以上 2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 20%以上40%以下的,“一般”裁量阶次,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规定:“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公益林、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 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3.7 万元/亩(55.5 元/平方米)。违法单位湖南省科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修建17号风电基座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亩(1825㎡)地类为乔木林地。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项的规定执行。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单位湖南省科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第12项中“较轻”情形档次,“一般”裁量阶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违法单位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违法单位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伍佰捌拾叁元柒角伍分整。(¥107583.75)
明细:1825㎡X65.5元/㎡X0.9倍=107583.75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炎陵县支行(账号:18-12890104000503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