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医保当罚字〔2025〕第02号
信息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22 18:30炎陵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医保当罚字〔2025〕第0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炎陵县鹿原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254***17414C
住所或住址: 炎陵县鹿原镇**岭村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张*兰
执法人员:唐敏玲 执法证号:18020535010
执法人员:刘丽霞 执法证号:18020535018
经查: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9时,在日常监管(非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炎陵县鹿原镇东风卫生院存在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超标准收费情况,涉嫌超标准收费,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因炎陵县鹿原镇东风卫生院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叁拾元捌角整 (大写)。¥: 30.8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场收缴。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医疗保障局301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联系人:李琛琳,联系电话:22029909。
同时,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保基金:人民币 叁拾元捌角整 (大写)。¥: 30.80 元。缴到收款银行: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居民收入户,账号:8201090000000808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炎陵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