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医保当罚字〔2025〕第01号

信息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2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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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医保当罚字〔2025〕第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炎陵**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39RU11

  住所或住址: 炎陵县霞阳镇**村分路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龙*

  执法人员:唐敏玲   执法证号:18020535010

  执法人员:刘丽霞   执法证号:18020535012


  经查:我局于2025年12月 22 日 9 时,在日常监管(非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炎陵民康医院存在超医保限制使用注射用盐酸川芎嗪,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情况,涉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因炎陵民康医院提供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壹仟壹佰零玖元玖角伍分 (大写)。¥: 1109.95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场收缴。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医疗保障局301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联系人:李琛琳,联系电话:22029909。

  同时,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保基金:人民币壹仟壹佰零玖元玖角伍分(大写)。¥:1109.95元。缴到收款银行: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居民收入户账号:8201090000000808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炎陵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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