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5〕炎-20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30 10:4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5〕炎- 20号
当事人名称:炎陵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EKB***Q37
法定代表人:何*平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山组*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现场帮扶时,你公司在生产,砖窑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在运行。当日,市局委托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脱硫塔处理外排废气进行采样分析,废气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5112105XCY)显示你公司砖窑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因子的平均折算排放浓度261mg/m3超过了《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表4相关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0mg/m3。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12月3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何文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与魏魁的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资料、环评变更申请报告、变更情况说明、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湘0225执恢135号之二]、原炎陵县星潮砖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我局于11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12月3日对授权委托人魏魁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1月24日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5112105XCY)及原始记录,证明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2025〕炎-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向我局书面提交《炎陵县文魁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减免环保行政处罚罚款的报告》,提出以下意见: 1.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2. 积极配合执法检查;3. 两年内系初次违法且主观无过错;4. 整改态度坚决、措施到位;5. 兼顾民生保障。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部分采纳的结论性意见及理由是:经审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为予以认可。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最高罚款数额为1000000元,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取裁量百分值0%],裁量起点为10%,超标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取裁量百分值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取裁量百分值11%),小时排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取裁量百分值7%),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取裁量百分值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期间,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裁量百分值0%)。裁定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11%+7%+0%+0%+0%+0%)X1000000=280000元。我局于12月4日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为初次违法,同时主动配合检查、积极整改相关环境问题、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从轻处罚金额≧裁定金额-0.2Fmax≧Fmin=280000-1000000×0.2=80000元,取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90303002910000747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