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建执罚决字〔2025〕第4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31 16:48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建执罚决字〔2025〕第4号
公司名称:湖南******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7W
法定代表人:刘*
公司地址:株洲市**区*******办公楼
联系电话:13974****98(受委托人: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公司涉嫌违规使用明令限制使用的简易吊机设备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0月23日,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的湘东冷链物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湖南******公司在项目施工现场存在违规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2024〕186号)中明令限制使用的简易吊机设备的行为。当日,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建筑市场检查处理通知书》[炎建市检字(2025)10-23号],要求对简易吊机停止使用并将设备退场。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将2#栋限制使用的简易吊拆除,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作出书面回复。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炎城建调(询)通字〔2025〕第4号),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程度及带来的违法后果予以认定,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可。根据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你公司存在违规使用明令限制使用的简易吊机设备的违法行为及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检查处理通知书》[炎建市检字(2025)10-23号];
3.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湘东冷链物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现场调查核实照片;
4.湖南******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回复单》;
5.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湘东冷链物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现场复查核实照片;
6.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7.湖南******公司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刘*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湘东冷链物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2#栋汽车吊运材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0.湖南******公司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公司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违规使用明令限制使用的简易吊机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的规定。你公司需对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城建罚先告字〔2025〕第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签收。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的规定。你公司需对上述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指定账户(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地址:炎陵县霞阳镇)。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