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6〕001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1-28 09:5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6〕001号
案件性质:非法破坏草地
被处罚人姓名: 罗*才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7011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村罗家**栋*号
经查明:2019年10月份当事人罗玉才未办理草地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坦下组“思茅坪对面”山场堆放挖沙工具和材料。2026年1月14日,经炎陵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确定:属草地,堆放挖沙工具和材料(尚未销售)破坏草地的面积为1853㎡(折2.78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具有非法破坏草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2019年10月份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坦下组“思茅坪对面”山场堆放挖沙工具和材料,非法破坏草地。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2019年10月份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坦下组“思茅坪对面”山场堆放挖沙工具和材料,非法破坏草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非法破坏草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当事人罗玉才在未办理草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坦下组“思茅坪对面”山场堆放挖沙工具和材料,具有非法破坏草地的违法行为。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在未办理草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坦下组“思茅坪对面”山场堆放挖沙工具和材料,非法破坏草地的面积为1853㎡(折2.78亩)。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23项轻微情形档次【违法破坏草原4亩以下的,或者曾因违法破坏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破坏草原,数量在2亩以下的】一般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23项轻微情形档次一般裁量阶次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罗玉才非法破坏草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23项轻微情形档次一般裁量阶次之规定,限当事人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对违法当事人罗玉才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捌拾元整(398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31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