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6〕03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2-1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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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6〕03号

  被处罚人:炎陵县船形乡**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Q**EP6C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船形乡*生村**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6年1月10日至1月13日在船形乡新生村木兰组月洲湾大坝上游河道内私自组织挖机、货车等工具非法作业修建运输河道砂石的通道。该行为无任何手续,是为了在河道内采砂;虽未将砂石料拖运离开河道,但该行为系“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属于非法采砂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河道内有挖机作业,有开挖断面并有货车运输痕迹,证明其有“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的事实。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河道管理股于2026年1月14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行为的执法过程。

  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你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拾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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