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发布时间:2015-10-16 14:42来源:炎陵县物价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收费单位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14]60号、财综[2015]5号文件

收费标准800元/㎡(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根据湘财综[2015]5号文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县公安局

一、

户口管理收费

湘价费[2008]63号、财综[2012]97号

 

 

 

 

(一)迁移证

 

5元/证

只对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的收取

 

 

(二)准迁证

 

5元/证

只对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的收取

 

 

(三)户口簿

 

8元/证

只对丢失、损坏补办的收取

 

 

(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0元/证

 

 

 

(五)丢失补发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证

 

 

 

(六)第二代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二、

出入境管理费

湘价费[2008]63号、湘价费[2013]105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湘价费〔2009〕160号

 

 

 

 

(一)护照

 

200元/本

 

 

 

(二)丢失、损坏、换领护照

 

200元/本

 

 

 

(三)护照加注

 

20元/本

 

 

 

(四)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本

 

 

 

(五)非公务往来港澳签注费

 

 

 

 

 

(1)一次有效签注

 

20元/件

 

 

 

(2)二次有效签注

 

40元/件

 

 

 

(3)短期有效签注(不超过一年)

 

100元/件

 

 

 

(4)长期有效签注(不超过三年)

 

300元/件

 

 

 

(六)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0元/证

 

 

 

(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

 

100元/件

 

县农办-湖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炎陵县分校

一、

成人高等教育

湘价教[2014]92号

 

报名考试考务费:每生160元;专升本考试费:考试费1元/生、试卷费3元/生·科。

 

 

文科(业余函授)

 

2100元/生/年

 

 

 

理科(业余函授)

 

2200元/生/年

 

 

 

文科(脱产)

 

3100元/生/年

 

 

 

理科(脱产)

 

3200元/生/年

 

 

 

住宿费

 

不高于600元/生/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

考试收费

湘价费[2002]281、财综[2008]78号、湘价费[2010]64号、湘价费[2011]145号、湘价费[2012]101号

 

减免政策按文件规定执行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考务费

 

30元/人科

 

 

 

2、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5元/人科

 

 

 

3、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

财综[2008]78号

57元/人科

含证书

 

 

4、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费

湘价费[2010]64号

按文件执行

 

 

 

5、录用公务员考试收费

 

50元/人科

 

 

二、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湘价费[2003]74号

 

 

 

 

1、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420元/人

 

 

 

2、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230元/人

 

 

 

3、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125元/人

 

 

三、

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收费

 

 

 

 

 

1、职业技能鉴定

湘价费[2010]64号

按文件执行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免收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

城市道路占用费

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湘发改价费[2015]84号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移动机动车、三轮车免征。

 

 

—其他项目

 

2元/平方米/天

 

 

 

—建设项目

 

1元/平方米/天

 

 

二、

城市道路挖掘费

湘价费[2009]169号

按实时造价的150%

自行恢复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不得收费。

县规划局

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价费[2009]169号、株价费[2014]87号

见文件

收取范围和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 

 

 

1、住宅

 

11元/平方米

私人建房9元/平方米

 

 

2、非住宅

 

28元/平方米

 

县林业局

一、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

湘价费[2014]21号

 

财综[2013]67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免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1、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

 

成交价的10%

 

 

 

2、经营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

 

收购价的5%

 

 

 

出口国外按成交价折合人民币另增加

 

成交价的1%

 

 

 

3、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

 

 

 

 

 

狩猎证(含资源保护费)

 

50元/证/年

 

 

 

采药证(含资源保护费)

 

15元/证/年

 

 

 

驯养繁殖许可证

 

10元/证/年

 

 

 

4、经批准的饲养二、三级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

 

收购价的2%

 

 

二、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湘价费[2014]21号、湘财综[2015]10号

 

1、对未检疫的木材不得收取检疫费。2、小微企业免征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免费限量: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

 

 

 

 

 

(1)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0.5元)

 

货值0.8%

 

 

 

(2)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货值0.4%

 

 

 

2、林木种子(免费限量: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

 

 

 

 

 

(1)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0.5元)

 

货值0.2%

 

 

 

(2)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货值0.1%

 

 

 

3、木材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货值0.2%

 

 

 

4、药材(免费限量1000克)

 

 

 

 

 

(1)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货值0.5%

 

 

 

(2)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2元)

 

货值0.3%

 

 

 

5、果品(免费限量2500克)

 

 

 

 

 

(1)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货值0.1%

 

 

 

(2)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2元)

 

货值0.05%

 

 

 

6、竹类及其产品(免费限量2500克,5株、根,小件)

 

 

 

 

 

(1)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货值0.2%

 

 

 

7、盆景(免费限量:2盆)

 

 

 

 

 

(1)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货值1%

 

 

三、

林权证工本费

湘价费[2014]21号、湘财综[2015]10号

5元/证

对小微企业免征

 

四、

林权勘测费

湘价费[2014]21号、湘财综[2015]10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1000公顷以下

 

3元/公顷

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1公顷=15亩)

 

 

2、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

 

2元/公顷

 

 

 

3、3500公顷以上(含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

 

1.5元/公顷

 

 

 

4、7000公顷以上(含7000公顷)

 

1元/公顷

5万公顷以上的按5万公顷计收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湘价费[2011]205号、湘财综[2015]10号、湘价费[2014]28号

 

1、没有检疫的不得收费。2、不得向相对人收取建议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文书等工本费。3、对小微企业免收。4、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定点屠宰环节可收取每头(只)不超过2元的瘦肉精检测费。

 

 

(一)大家畜

 

 

指牛马驴骡驼等

 

 

1、产地检疫

 

3元/头(匹)

一批次出栏30(含)-49头的按不高于标准的60%计收,50头(含)以上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

 

 

2、屠宰检疫

 

6元/头(匹)

日屠宰100头(含)-199头按不高于标准的60%计收;200(含)-399头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400头以上的按不高于标准的20%计收。

 

 

(二)中家畜

 

 

指猪等

 

 

1、产地检疫

 

2元/头(只)

一批次出栏50(含)-199头按不高于标准的60%计收,200头(含)以上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

 

 

2、屠宰检疫

 

4元/头(只)

日屠宰500头(含)-999头按不高于标准的60%计收;1000(含)—1999头以上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2000(含)头以上的按不高于标准的20%计收。

 

 

(三)羊

 

 

 

 

 

1、产地检疫

 

1元/只

一批次出栏50(含)-199只的按不高于标准的60%计收;200(含)只以上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

 

 

2、屠宰检疫

 

2元/只

日屠宰300(含)-999只的按不高于标准的60%计收;1000(含)-2999只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3000(含)只以上的按不高于标准的20%计收。

 

 

(四)犬

 

2元/只

 

 

 

(五)禽、兔、鸟类

 

 

 

 

 

1、产地检疫

 

0.1元/羽(只)

禽一批次出栏1000(含)-5999只的按不高于标准的60%计收;6000(含)只以上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

 

 

2、屠宰检疫

 

0.1元/羽(只)

日屠宰10000(含)-4999只的按不高于标准的60%计收;50000(含)-99999只按不高于标准的40%计收;100000(含)只以上的按不高于标准的20%计收。

 

 

(六)雏禽

 

0.05元/羽

10日龄以内

 

 

(七)种蛋

 

0.1元/枚

只限于跨省调运的

 

 

(八)蜜蜂

 

0.5元/箱

 

 

 

(九)商品水产种苗

 

 

 

 

 

1、1吨以下运输车辆

 

20元/车(次)

 

 

 

2、1吨(含)-3吨运输车辆

 

30元/车(次)

 

 

 

3、3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

 

50元/车(次)

 

 

 

(十)商品水产种苗

 

 

 

 

 

1、常规养殖类

 

0.1元/尾

 

 

 

2、特种鱼类(含观赏类)

 

2元/尾

 

 

 

3、虾类

 

0.5元/尾

 

 

 

4、蟹、贝、鳖、龟

 

2元/只

 

 

 

(十一)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

 

2元/百公斤

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收

 

二、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湘价费[2011]205号、湘财综[2015]10号

按文件执行

对小微企业免收。

县民政局

一、

婚姻登记

 

 

 

 

 

1、结婚证

湘价费[2001]56号、湘价费[2009]105号

9元/对

含证书费,简装本免费

 

 

2、夫妻关系证明书

 

10元/对

含证书费

 

 

3、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9元/对

含证书费

 

二、

收养登记

湘价费[2001]56号

 

 

 

 

1、申请费手续费

 

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证

 

 

 

3、登记调查费

 

220元/件

 

 

 

4、解除收养登记费

 

100元/件

 

 

 

5、公告费

 

100元/件

 

县国土资源局

一、

耕地开垦费(四等区域)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财综[2015]5号

 

按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的规定执行。本征收标准将水浇地归入旱地;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耕地,执行邻近县市收费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根据湘财综[2015]5号文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水田

 

16000元/亩

 

 

旱地

 

10000元/亩

 

二、

土地复垦费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财综[2015]5号

根据土地破环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湘财综[2015]5号文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三、

土地闲置费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财综[2015]5号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由当地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湘财综[2015]5号文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四、

矿产资源补偿费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矿产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执行

 

五、

采矿登记费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根据湘财综[2015]10号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暂停收取。

 

 

大型矿山

 

500元/每矿

 

 

中型矿山

 

300元/每矿

 

 

小型矿山

 

200元/每矿

 

六、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储量年报比照普查工作程度报告收费,储量核实报告、闭坑报告、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等比照详查工作程度报告收费。

 

 

(一)普查

 

 

 

 

 

大型矿山

 

14000元/每矿

 

 

 

中型矿山

 

10000元/每矿

 

 

 

小型矿山

 

6000元/每矿

 

 

 

(二)详查

 

 

 

 

 

大型矿山

 

18000元/每矿

 

 

 

中型矿山

 

14000元/每矿

 

 

 

小型矿山

 

9000元/每矿

 

 

 

(三)勘探

 

 

 

 

 

大型矿山

 

25000元/每矿

 

 

 

中型矿山

 

19000元/每矿

 

 

 

小型矿山

 

13000元/每矿

 

 

七、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按文件规定执行

 

 

八、

证书工本费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一)勘查许可证费

 

 

根据湘财综[2015]10号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暂停收取

 

 

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

 

100元/每证

 

 

其他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

 

50元/每证

 

 

换发勘查许可证

 

50元/每证

 

 

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100元/每证

 

 

(二)土地证书工本费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20元/每证

根据湘财综[2015]10号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县人民法院

一、

案件受理费

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12]80号

 

1、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交纳;2、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庭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3、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4、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

 

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

 

50元/件

 

 

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金额的2.5%

 

 

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金额的2%

 

 

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金额的1.5%

 

 

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金额的1%

 

 

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金额的0.9%

 

 

 

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金额的0.8%

 

 

 

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金额的0.7%

 

 

 

9、超过1000万元--2000 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金额的0.6%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金额的0.5%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200元/件

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超过20万元的

 

超过部分的0.5%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及其它人格权的案件

 

300元/件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5万元 --10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赔偿金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800元/件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100元/件

 

 

 

2、其它行政案件

 

50元/件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70元/件

 

 

申请费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申请执行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至100元/件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超过部分

 

1.5%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超过部分

 

1%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

 

0.5%

 

 

 

6、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

 

0.1%

 

 

 

(二)申请保全

 

 

最多不超过5000元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

 

0.5%

 

 

 

(三)申请支付令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件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

 

400元/件

 

 

 

(六)破产案件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县工商局

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

湘价费[2000]23号、湘财综[2011]32号

 

根据湘财综[2015]10号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

 

千分之零点六

 

 

 

2、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

 

千分之零点四

 

 

 

3、注册资金总额超一亿元(不含一亿元)

 

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00元

 

 

 

5、企业法人申请一次性经营

 

50元

 

 

 

(二)、企业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10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100元

 

 

 

3、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资本的部分与原企业原注册资金(资本)之和。

 

 

 

 

 

(1)未超过一千万元的

 

按增加部分的千分之零点八

 

 

 

(2)超过一千万元的

 

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

 

 

 

(3)超过一亿元的

 

超过部份不再收取

 

 

 

(三)、企业因遗失、损坏(换)证照

 

50元

 

 

二、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湘价费[2000]23号、湘财综[2011]32号

 

根据湘财综[2015]10号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1、开业登记费

 

20元

 

 

 

2、换发营业执照

 

20元

 

 

 

3、变更登记费

 

10元

 

 

 

4、补发营业执照

 

10元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本费含印制成本计算建档管理配套表格运杂费廷期审签

 

100元

含印制成本计算建档管理配套表格运杂费廷期审签

 

四、

企业工商信息费

湘价费[2012]104号

 

减免政策按文件规定执行

 

 

1、企业工商信息检索费

 

40元

 

 

 

2、企业工商信息复印费

 

1元

 

 

 

3、企业工商信息邮寄费

 

按国家规定邮政资费标准执行

 

县物价局

一、

涉案物价格鉴证费

湘财综[2005]62号

 

涉案物价格鉴证按超额累进比例收费。涉案物价格鉴证最低收费100元

 

 

鉴证值1万元以下的

 

按鉴证值3%

 

 

 

鉴证值1-10万元的

 

按鉴证值1.5%

 

 

 

鉴证值10-100万元的

 

按鉴证值0.8%

 

 

 

鉴证值100-500万元的

 

按鉴证值0.5%

 

 

 

鉴证值500-1000万元的

 

按鉴证值0.3%

 

 

 

鉴证值1000-5000万元的

 

按鉴证值0.2%

 

 

 

鉴证值5000万元至1亿的

 

按鉴证值0.1%

 

 

 

鉴证值1亿元以上的

 

按鉴证值0.05%

 

 

二、

车损价格认证

株财综[2013]204号

 

车损价格认证费按超额累进比例收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

 

 

价格认证值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

 

480元/次

 

 

 

价格认证值1万-5万元的(含5万元)

 

按鉴证值3.6%

 

 

 

价格认证值5万-30万元的(含30万元)

 

按鉴证值3%

 

 

 

价格认证值300-50元的(含50万元)

 

按鉴证值2.4%

 

 

 

价格认证值50万元以上的

 

按鉴证值1.8%

 

县农机局

一、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湘价费[2008]63号、湘价费[2005]12号、湘财综[2015]10号

 

号牌费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安装费(不含托架);微型、小型企业免收

 

 

1、拖拉机

 

40元/副

不反光号牌25元/副

 

 

2、临时号牌

 

5元/证

有效期不长于30天

 

 

3、补发号牌

 

按同类标准收取

 

 

 

4、单独补发号牌固封装置

 

1元/个

 

 

 

5、单独补发号牌架(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

 

5元/个

含安装费

 

 

6、单独补发号牌架(铝合金架及同类产品)

 

10元/副

含安装费

 

二、

证书工本费

湘价费[2008]63号、湘价费[2005]12号、湘财综[2015]10号、湘价费[2008]164号

 

微型小型企业免收

 

 

1、行驶证

 

15元/证

含照相费、塑封费

 

 

2、临时行驶证

 

10元/证

含照相费、塑封费

 

 

3、驾驶证、学习驾驶证

 

10元/证

过期补审换发驾驶证20元/证

 

 

4、机动车登记证

 

10元/证

 

 

三、

驾驶许可考试费

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10]38号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免费补考一次,驾驶人考试不合格,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再需补考的,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的80%收取。第三次以后补考者(含第三次)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的60%收取。

 

 

1、手扶拖拉机

 

300元/人次

 

 

2、小型拖拉机

 

400元/人次

 

 

3、大中型拖拉机

 

500元/人次

县环境保护局

一、

排污费

湘价[2003]122号、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按文件执行

 

 

二、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湘价费[2011]101号、湘价费[2014]98号

按文件执行

 

县农业局

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湘价费[2013]105号、湘财综[2015]10号、湘价费[2002]323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谷粮类

 

 

 

 

 

(1)调运检疫费

 

货值的0.45%

起点额0.5元

 

 

(2)产地检疫费

 

产值的0.3%

起点额1.00元

 

 

2.经济作物类(烟、棉花经、油料、花生、糖料、蔬菜)

 

 

 

 

 

(1)调运检疫费

 

货值的0.5%

起点额0.7元

 

 

(2)产地检疫费

 

产值的0.35%

起点额1.00元

 

 

3.水(瓜)果类(乔、灌木水果、香蕉及其它)

 

 

 

 

 

(1)调运检疫费

 

货值的0.6%

起点额1.00元

 

 

(2)产地检疫费

 

产值的0.45%

起点额1.00元

 

二、

农作物种子检验与检验收费标准

湘价[2013]66号、湘价费[2010]55号

 

 

 

 

(一)扦样费标准

 

50元/样

 

 

 

(二)农作物种子种子室外检验收费标准

 

 

 

 

 

1.田间检验费

 

7元/亩

 

 

 

2.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费

 

 

 

 

 

(1)水稻株系、原种(含不育系、保持系、保持系、恢复系)

 

160元/样

 

 

 

(2)水稻亲本(含不育系、保持系、保持系、恢复系)

 

120元/样

 

 

 

(3)水稻子一代

 

80元/样

 

 

 

(4)玉米子一代

 

200元/样

亲本加收1倍

 

 

(5)油菜子一代

 

160元/样

亲本加收1倍

 

 

(6)棉花子一代

 

120元/样

亲本加收1倍

 

 

(7)辣椒子一代

 

160元/样

亲本加收1倍

 

 

(8)西瓜子一代

 

350元/样

亲本加收1倍

 

 

(9)其它作物子一代

 

150元/样

亲本加收1倍

 

 

(三)、农作物种子室内检验收费标准

 

 

 

 

 

1、纯度鉴定

 

 

 

 

 

(1)种子鉴定

 

50元/样

 

 

 

(2)幼苗鉴定

 

200元/样

 

 

 

2、水分测定

 

80元/样

包衣种子加收24元

 

 

3、发芽试验

 

120元/样

包衣种子加收24元

 

 

4、重量测定

 

6元/样

 

 

 

5、净度分析

 

70元/样

包衣种子加收24元

 

 

6、种子健康测定

 

 

 

 

 

(1)未经培养检查的样品

 

60元/样

包衣种子加收24元

 

 

(2)经培养检查的样品

 

180元/样

包衣种子加收24元

 

 

7、生活力测定

 

60元//样

包衣种子加收24元

 

 

8、棉花种子健籽率测定

 

45元/样

 

 

 

9、其它植物种子数目测定

 

50元/样

 

 

 

10、包衣种子检验

 

 

 

 

 

(1)包衣种子牢固度

 

50元/样

 

 

 

(2)包衣种子合格率

 

40元/样

 

 

 

(四)、转基因成分测定检验收费标准

 

1500元/样

 

 

 

(五、)品种DNA真实性鉴定检验收费标准

 

1600元/样

 

 

 

(六)、仲裁检验收费标准

 

按纠纷额的3%

 

县职业技术学校

一、

广播电视大学收费(业余生)

湘价教[2014]92号

文科类:2100元/人/年;理科类2200元/人/年;艺术类3800元/人/年;医药类3200元/人/年。

 

 

二、

考试费(仅指湖南电大)

湘价教[2014]92号

1、报名考试考务费:每生160元;2、重修重考费:12元/每科/次;3、大学后继续教育报考费:10元/每科/次;4、大中专补考费:10元/每科/次;5、专升本考试费:考试费1元/生、试卷费3元/生·科。                     

 

 

三、

中小学教师技术考试和培训费

湘价教[2013]9号

1、考试考务费:45/人。  2、培训费:240元/人。                  

 

 

四、

住宿费

 

300元/生/期

仅对住宿学生收取

县药监局

一、

药品检验收费

湘价费[2007]157号

 

 

 

 

溶解度测定

 

90元/项

 

 

 

熔点测定

 

120元/项

 

 

 

相对密度

 

100元/项

 

 

 

外观性质

 

50元/项

 

 

 

中药材形状

 

100元/项

 

 

 

薄层色谱鉴剂

 

250元/项

 

 

 

纸层色谱鉴剂

 

200元/项

 

 

 

中药材显微鉴剂

 

150元/项

 

 

 

中成药显微鉴剂(每种药材)

 

50元/每种药材

 

 

 

化学鉴剂反映

 

100元/每种药材

 

 

 

PH值测定

 

90元/项

 

 

 

澄明度检查

 

150元/项

 

 

 

溶液颜色检查

 

100元/项

 

 

 

无机盐测定

 

80元/每种离子

 

 

 

硫酸根测定

 

100元/项

 

 

 

中药注射剂中铁盐检查

 

180元/项

 

 

 

中药注射剂中蛋白质检查

 

90元/项

 

 

 

中药注射剂中树脂检查

 

90元/项

 

 

 

粘着力测定

 

90元/项

 

 

 

耐热试验

 

100元/项

 

 

 

颗粒剂溶化检查项

 

50元/项

 

 

 

煎膏剂不溶物检查

 

50元/项

 

 

 

水分测定(烘干、减压干燥法)

 

100元/项

 

 

 

水价测定(甲苯法)

 

100元/项

 

 

 

簿层色谱检查

 

250元/项

 

 

 

中药材杂质检查

 

100元/项

 

 

 

中药浸出物测定

 

300元/项

 

 

 

中药挥发油测定

 

250元/项

 

 

 

中药酒剂总固体测定

 

120元/项

 

 

 

橡胶膏、巴布膏剂含膏量测定

 

130元/项

 

 

 

乙醇量测定

 

320元/项

 

 

 

干燥失重测定

 

130元/项

 

 

 

崩解、溶散时限检查

 

100元/项

 

 

 

重量差异检查

 

50元/项

 

 

 

装量差异检查

 

50元/项

 

 

 

最低装量检查

 

50元/项

 

 

二、

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

 

 

 

 

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米以下)

 

50元/每次

 

 

 

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米)

 

100元/每次

 

 

 

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米)

 

150元/每次

 

 

 

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米以上)

 

200元/每次

 

县水利水电局

一、

水资源费

湘价费[2013]104号

(一)地表水:1、工业取水0.1/每立方米;2、生活取水0.1/每立方米;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08/每立方米;4、水力发电取水0.003/每千瓦小时。(二)、地下水: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15/每立方米;2、其他取水0.3/每立方米;(1)、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0.7/每立方;(2)、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0.2/每立方

暂不征收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

河道采砂管理费

湘价费[2012]97号

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

水土保持补偿费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湘财综[2014]49号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2、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0元计征;(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每立方1.5元计征(不足1方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四)、排放废弃土、石、渣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

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

 

 

 

 

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计征

 

 

 

 

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计征

县交警大队

一、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湘价费[2008]63号

 

 

 

 

1、汽车反光号牌

 

100元/副

补发号牌100元/副

 

 

2、摩托车反光号牌

 

70元/副

补发号牌70元/副

 

 

3、挂车反光号牌

 

50元/副

补发号牌50元/副

 

 

4、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

 

40元/副

不反光号牌25元、补发号牌40元/副

 

 

5、临时号牌(纸质)

 

5元/证

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号牌5元/副

 

 

6、单独补发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二、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湘价费[2008]63号

15元/证

 

 

三、

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湘价费[2008]63号

10元/证

 

 

四、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湘价费[2013]105号

70元/证

 

 

五、

   驾驶证工本费

湘价费[2008]63号

10元/证

到期审验换发和补发证10元,过期补审换发驾驶证每证20元

 

六、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67号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科目考试,考试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科目三中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和重新考试免费,不得另行收费。

 

 

1、汽车(考领A1、A2、A3、B1、B2、C1、C3、M、N、P)

 

510元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次50元,场地驾驶开始(科目二)200元,道路驾驶考试(科目三)260元。

 

 

2、三轮汽车(考领C4驾驶证)、摩托车(考领D、E、F驾驶证)

 

170元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次50元,场地驾驶开始(科目二)60元,道路驾驶考试(科目三)60元。

 

 

3、汽车残疾人专用(C5)

 

410元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次50元,场地驾驶开始(科目二)150元,道路驾驶考试(科目三)210元。

 

七、

违法驾驶员道路安全教育培训费

湘价费[2008]63号

160元

1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驾驶人。含学习资料费。

县房产局

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财综[2012]47号、湘价费[2009]169号     湘价费[2010]186号、湘价费[2012]15号、 湘财综[2015]5号、 湘财综[2015]10号

①住房:80元/件;②非住房:550元/件;③自用车库(位)、杂屋:80元/件;④经营车库:550元/件。

1、农民建房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只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其他有关事项按文件规定执行。 3、根据湘财综[2015]5号和 湘财综[2015]10号文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小微企业免征。

 

二、

白蚁预防费

财综[2012]47号、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湘财综[2015]5号

①新建、扩建、改建房:2.5元/平方米;②装修房屋(指第二次以后的装修:3元/平方米。

1、15年内免费灭治。2、在规划报建时收取。3、根据湘财综[2015]5号文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县教育局

一、

考试报名考务费

湘价教[2013]9号

 

收费对象为在校学生的收费,可由执考学校代收。

 

 

(一)初中毕业会考费

湘价教[2013]9号

10元/生/科

具体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生物、历史、地理、体育共十科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湘价教[2013]9号

14元/生/科

 

 

 

(三)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      (普通、成人)

湘价教[2013]9号

 

 

 

 

 1、普通高考报名费

 

40元/生

 

 

 

2、普通高考考试考务费

 

 

 

 

 

(1)语、数、外(普通高考)

 

30元/生/科

 

 

 

(2)文理科综合(普通高考)

 

60元/生/科

 

 

 

(3)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考务费

 

160元/生

 

 

 

(4)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费

 

 

 

 

 

A、考试费

 

1元/生

 

 

 

B、试卷费

 

3元/生/科

 

 

 

(四)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

湘价教[2013]9号

 

 

 

 

1、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

 

48元/人/科

考试费含计算机信息处理费

 

 

2、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及认定学历文凭考籍管理费

 

按学费的7%

 

 

 

3、自学考试初次报名参考新生考籍证工本费(IC卡,含防伪准考证)

 

20元/证

换证10元/证

 

 

4、自考省际转籍手续费

 

50元

 

 

 

5、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审定费

 

90/人

补办毕业证明材料加一倍收费

 

 

(五)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湘价教[2013]9号

 

 

 

 

1、一、二、三级考试费

 

95/人

 

 

 

2、四级考试费

 

145/人

 

 

 

(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费(PEES)

湘价教[2013]9号

 

 

 

 

一级、一级B 、二级

 

135/人次

 

 

 

三级、四级、五级

 

155/人次

 

 

 

(七)教师资格考试

湘价教[2013]9号

 

 

 

 

1、理论考试费

 

25/人/门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费

 

150/人

县级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教育教师测试

 

二、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和培训费

湘价教[2013]9号

 

 

 

 

(一)考试费

 

45/人

 

 

 

(二)培训费

 

240/人

 

 

三、

中小学教师非学历远程教育培训收费

湘价教[2013]9号

3元/学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污水处理费

炎价费[2009]2号

 

 

 

 

1、居民生活用水

 

0.38元/吨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0.38元/吨

 

 

 

3、工业用水

 

0.45元/吨

 

 

 

4、经营服务用水

 

0.60元/吨

 

 

 

5、特殊行业用水

 

0.72元/吨

 

 

 

 

 

 

 

县财政局

 

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

 

 

 

 

 

1、一联次手工票(175*75)

湘财非税[2009]16号

3.50

每本100份

 

 

2、一联次手工票(190*50)

湘价函[2009]171号

2.50

每本100份

 

 

3、三联次手工票(175*93)

湘价函[2009]171号

1.50

每本25份

 

 

4、三联次手工票(175*93)

湘价函[2009]171号

3.20

每本25份

 

 

5、三联次手工票(175*93)

湘财非税[2013]21号

3.00

每本25份

 

 

6、三联次手工票(190*10)

湘财非税[2013]21号

2.30

每本25份

 

 

7、三联次电脑票(190*93)

湘财非税[2013]21号

0.25

 

 

 

8、三联次电脑票(120*90)

湘财非税[2013]21号

0.16

 

 

 

9、四联次手工票(175*93)

湘价函[2009]171号

1.50

每本25份

 

 

10、四联次手工票(190*105)

湘价函[2009]171号

3.50

每本25份

 

 

11、四联次电脑票(190.5*140)

湘财非税[2009]16号

0.35

 

 

 

12、四联次电脑票(190*101)

湘价函[2009]171号

0.30

 

 

 

13、五联次手工票(175*93)

湘价函[2009]171号

4.00

每本20份

 

 

14、五联次手工票(175*93)

湘价函[2009]171号

3.50

每本20份

 

 

15、五联次电脑票(190.5*101.6)

湘价函[2009]171号

0.40

 

 

 

16、五联次电脑票(190*93)

湘价函[2009]171号

0.30

 

县一中

一、

学费

炎价费[2015]1号

1000元/期

 

 

二、

代收费

炎价费[2015]1号

按教材定价

 

 

三、

住宿费

炎价费[2015]1号

300元/期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

组织机构代码标识证书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价综[2010]88号、湘财综[2015]10号

 

1、小微企业免征;2、涉及就业再就业及农民工转移安置而形成的组织机构收费为30元。

 

 

(一)证书正本工本费

 

10元/本

 

 

 

(二)证书副本工本费

 

8元/本

 

 

 

(三)技术服务费

 

90元/项

 

 

 

(四)电子副本工本费

 

40元/卡

 

 

二、

计量标准考核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财综[2015]10号

 

 

 

 

(一)计量标准考核费

 

150元/项

 

 

 

(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

 

书面复查按计量标准考核费的20%/项收取;现场复查按计量标准考核费的50%/项收取。

 

 

 

(三)计量授权考核费

 

600元/每个机构

小微企业免征

 

三、

许可证考核审查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财综[2015]10号

 

 

 

 

(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

 

1190元/每个型号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考核收费

 

890元/每个型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

 

590元/每个型号

小微企业免征

 

 

4、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考核收费

 

390元/每年型号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5元/证(1次/4年)

 

 

四、

考核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一)考核费

 

 

 

 

 

1、计量人员考核收费

 

 

 

 

 

(1)计理检定人员理论考核

 

50元/科

 

 

 

(2)计量检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

 

60元/科

 

 

 

2、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收费

 

 

 

 

 

(1)资格审核费

 

200元/人

 

 

 

(2)换证审定费

 

100元/人

 

 

 

(3)年度确认费

 

100元/每人每期

 

 

 

3、注册计量师专业项目考核费

 

 

 

 

 

(1)专业操作技能考核

 

300元/人

 

 

 

(2)知识考核

 

65元/人

 

 

 

4、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

 

50元/人

 

 

 

(二)考核证书工本费

 

6元/本

 

 

五、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价费[2009]168号

见文件

 

 

六、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价费[2009]168号

见文件

 

 

七、

仲裁检验检定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价费[2009]168号

见文件

 

县卫生执法监督局

一、

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

 

 

 

 

1、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米以下)

 

50元/每次

 

 

 

2、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米)

 

100元/每次

 

 

 

3、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米)

 

150元/每次

 

 

 

4、特大型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米以上)

 

200元/每次

 

 

二、

卫生学鉴定费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

 

 

 

 

1、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

 

每项按总评价投资金额的0.42‰收取

 

 

 

2、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

 

840元/种

 

 

 

3、食品质量仲裁费

 

280元/宗

 

县计生局

一、

社会抚养费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 、湘政办发〔2009〕11号

计征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1)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
  (2)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
  (3)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4)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30%

 

 

 

(二)违法多生育的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的

 

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四)其他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详见《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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