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惠企干货政策公示表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5-2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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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策干货

政策依据

责任科室

责任人

1

对水污染治理企业适当给予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湘财资环〔2019〕1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水与大气生态环境股

唐国军22542886

2

新、改、扩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与环评审批合并进行,不单独出具论证报告,简化工作程序

《关于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19〕230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水与大气生态环境股

唐国军22542886

3

对大气污染治理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减排资金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水与大气生态环境股

唐国军22542886

4

对工业企业进行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指导,为企业节约购买排污权的资金。

《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管理的通知》(湘环函〔2017〕121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股

黄敏22542800

5

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7〕609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土壤与固废环境股

周斌22542866

6

对曾经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未利用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初步调查,筛选是否为“污染地块”和“未污染地块”。调查结果为“未污染地块”的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开发利用。

《2020年株洲市土壤和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株生环委办〔2020〕6号):(三)初步调查未利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土壤与固废环境股

周斌22542866

7

 

通过事项梳理、再造优化整合审批流程,对上报“最多跑一次”事项进行梳理,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达到10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股

黄敏22542800

8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部门“放管服”改革力度,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在市级审批规定时间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环评审批时间,环评报告书审批不超过20天,报告表不超过15天。

生态环境部 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株环办[2021]6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股

黄敏22542800

9

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环保业务有时限要求、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的,如新版排污许可延续变更换发等,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环评函〔2020〕166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湘环发〔2020〕4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股

黄敏22542800

10

及时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工作,不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召开集中审查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开展技术审查,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和效率。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湘环发〔2020〕4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股

黄敏22542800

11

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对临时性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即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湘环发〔2020〕4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股

黄敏22542800

12

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环保业务有时限要求、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的,如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湘环发〔2020〕4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土壤与固废环境股

周斌22542866

13

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对复产复工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式环保执法,及时提醒其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并承诺遵法守规。对已安装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减少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湘环发〔2020〕4号)

炎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段华鑫15292136811

14

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保障其正常生产。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生产疫情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暂停执行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和限产限排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湘环发〔2020〕4号)

炎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段华鑫15292136811

15

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20〕17号)

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股

黄敏22542800

16

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

炎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段华鑫1529213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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