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税务局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兑现案例

信息来源: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10-1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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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1.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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