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税务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税率调整兑现案例
信息来源: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10-1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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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1.炎陵东信棉业纺织有限公司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株洲青天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