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税务局惠企政策公示

信息来源:县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4-2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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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核心条款: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受惠对象: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核心条款: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受惠对象:金融机构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核心条款: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税公告〔2022〕14号)
  受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核心条款: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受惠对象:电影主管部门、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核心条款: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受惠对象: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
  核心条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
  受惠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核心条款: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受惠对象:市场主体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核心条款: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
  受惠对象:一般纳税人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心条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33号)
  受惠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核心条款: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受惠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
  核心条款: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受惠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核心条款: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受惠对象: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核心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受惠对象: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的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核心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受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核心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受惠对象:符合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核心条款: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2〕10号)
  受惠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核心条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受惠对象: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核心条款: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受惠对象: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减征环境保护税
  核心条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受惠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简并税费申报
  核心条款: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受惠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21年6月1日起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核心条款: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受惠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核心条款: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受惠对象: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22年2月18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核心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未达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受惠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资料减免
  核心条款: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相关证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18〕13号)
  受惠对象: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核心内容: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税前扣除
  核心条款: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17号)
  受惠对象:公益性捐赠企业
  政策执行/发布日期:2021年起
  咨询电话:0731-28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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