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税务局2023年惠企干货政策公示表
信息来源: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07 09:09序号 | 政策干货 | 政策依据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1 |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2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3 |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3.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4 | 1.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2.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5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6 |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7 |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8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10 |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21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11 |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12 |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湘财税公告〔2022〕1号 )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13 |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税公告〔2022〕16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14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
15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税政股 | 罗燕 26229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