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税务局2023年第二季度惠企政策兑现案例公示表

信息来源: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3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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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盖章)炎陵县税务局                                填报时间:2023年6月29日

序号

政策干货

政策依据

兑现案例

数量

说明

1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27户次免征车辆购置税(金额582149.52)

27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

全体小规模纳税人

8373


3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湘财税公告〔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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